黑龙江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检查工作

2019-10-30 1098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日前下发关于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启动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专项治理检查时间为916日—1216日。通知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关于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考核时间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专项治理检查时间为916日—1216日,具体检查时间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二、督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督查考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8135号)要求,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二)督查考核企业。根据各市(地)上报的考核自查总结和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结果,确定抽查单位,全省抽查不少于100家企业。

(三)检查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环规〔20192号)和《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文件情况,重点抽查化工园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三、督查考核程序和方式

本次督查考核由省厅固体处牵头负责,省环境监察局、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督查考核组,采取问询、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总结打分等方式。

(一)部署推进阶段。各市(地)要按黑环规〔20192号和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文件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考核及自评打分,并建立档案材料;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和问题治理,形成总结报告。

(二)现场检抽查阶段。

1.查阅问询。省考核组按年初工作部署问询了解各市(地)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按照《评级指标》考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工作情况,查阅佐证材料;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考核表,对被抽查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考核,查阅相关台账等档案资料。

2.现场抽查。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

3.及时反馈。考核组现场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扣分项目及原因告知被抽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存在违法行为的,考核组环境监察人员现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移交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三)总结打分阶段。考核组依据各项考核指标进行集体讨论评分。完成考核后,考核组总结各市(地)成绩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派专人负责落实督查考核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重点掌握本地区内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认真分析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监管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我厅将以此次考核为契机,摸清底数,对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办,对违规发放经营许可或在自查中弄虚作假、问题查处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认真准备,密切配合。各地要按自查情况和《评级指标》要求提供自查总结报告和相关档案材料;被抽查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提供相关档案材料;贯彻落实黑环规〔20192号和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文件情况,提供工作部署及总结等佐证材料。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督查考核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各市(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函〔2019276号)情况的现场检查与本次检查考核统筹安排,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梳理推进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提前做好迎检准备,省直各有关部门拟定于10月-12月开展联合检查。

(四)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

(五)请各地指定一名联络员,于92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送省厅固体处。

附件: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912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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