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下我国应该如何应对

2024-01-22 175

一、什么是CBAM?   

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即“碳关税”)是一种针对进口货物的碳排放定价政策工具。它要求在欧盟境外生产的货物,根据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在进入欧盟市场时支付一个碳价格,以解决碳泄露的问题。

二、CBAM的研究背景

进入 21 世纪后,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据《中国气候变化蓝皮书》统计,2020 年全球的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高出约 1.2℃,成为有气象记录以来最暖年份之一,而由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席卷了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因此,全球都在推进发展低碳经济。在这个背景下,为遏制气候变化,各国都在寻求应对之道,部分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揽子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各方势力对控制气候变化措施达成了普遍共识。国际上,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Europe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下,涉及欧盟的出口行业或企业要承担相对于进口相同商品更高昂的碳排放成本。欧盟作为全球最早碳达峰的发达地区之一,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便实施以碳税为代表的气候减排政策工具,于 2005 年就建立起全球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体系,因此欧盟的二氧化碳减排政策手段十分成熟。由于气候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不断升级,且国际气候治理规则尚未正式确立,欧盟委员会以“避免自身气候政策的有效性因碳泄漏而受到破坏”为由,保护欧盟各国企业的“竞争力”,创造国际上的“公平竞争环境”,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发布拟对进入欧盟市场的高碳排放行业进口商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Tax)的计划,推出了全球首个碳边境税政策,成为目前国际上唯一已经公开发布实施细则和明确实施时间的具有实质性的碳关税政策。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客观上具有治理气候、减少碳排放的作用,但其实质就是一种在全球碳减排背景下提出的绿色贸易保护手段。中国作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会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的威胁,对中国的钢铁、化肥等出口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影响中国国内产业结构和能源开发利用,对中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和财政制度改革提出了迫切需要。同时,欧盟推行碳边境调节机制也会给国际局势带来不稳定因素。面对这样的局面,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政策制定和谈判,发表主张。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最具有代表性的手段是征收碳税和设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碳税作为一种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实现碳达峰目标的财政手段,能快速有效地取得显著的减排效果,目前包括英国、日本、欧盟各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使用,并取得了显著的减排成果。碳税,是根据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征收的一种环境资源税。作为 2007 年以后的全球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大国,中国除启动了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还未开征碳税。因此,中国可利用国际原则,在与欧盟的这场博弈中占据领先地位,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尚未全面实施之时,研究是否开征碳税问题,能够有效争取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合法权益。

中国对建立健全绿色税制高度重视。在“十三五”期间,中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为主的“多税共治”局面、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搭建的“多策结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框架。但同时要认识到,中国现有的绿色税制与“十四五”期间要完成的绿色发展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现阶段必须进一步完善发展中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框架;也要借鉴国外绿色税制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发展,关注国际局势变化和政策变动,适时出台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外发达国家对于碳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始得比较早,且碳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发展得较为成熟,但是现有的国外研究大多集中在发达国家,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碳税研究较少。欧盟国家诸如丹麦、芬兰等实施碳税的经验已有将近 30 年,这为中国的碳税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文献分析样本和经验借鉴。国内对碳税的研究多集中于理论方面,在模型的分析运用方面较发达国家更为薄弱,但是国内碳税研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便于深入理解中国的政策导向,利于中国发展。在将气候问题与国际政治形势相联系后,碳税的国内外研究不再集中于单一角度,大多将研究视角置于全球方面,将碳税拓展为碳边境调节税,将碳税视为协调全球气候的一种政策手段。


三、我国应对CBAM的举措


1、积极推动并开征碳税

从上文分析可以得出,为应对欧盟实施的 CBAM,中国应主动开征碳税。这对中国的出口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和福利等具有有利影响,进一步推动低碳技术发展,提升低碳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有利于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在 CBAM 过渡窗口期,我国可以制定符合实际国情的碳税税制,配合已有的碳交易市场,辅助控制化石能源的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协同联合国气象组织进行高效的气候治理,缓解欧盟碳关税的威胁,将可能外流的碳成本控制在国内,同时降低国外对中国应对气候治理和对外贸易的舆论压力。在 CBAM 开始正式运行后,逐步推动碳税立法。制定制度框架时要充分考虑碳税的福利性和纳税主体的公平性,整合中国绿色税收体系,发挥碳税的“双重红利”作用,并促使国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减少碳排放,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走出一条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协调共进的税收之路,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2、坚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立场

欧盟对碳排放标准较为宽松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碳关税的做法,实质上是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中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主要向欧盟出口钢铁等高能耗货物。因此,欧盟推行碳关税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这种做法可能违反 WTO 的原则和规则,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发展。我国应当坚决反对欧盟借碳减排的名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除此之外,我国应推动在 WTO 框架下的国际谈判,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的原则及规则为基础,与征收碳关税的发达国家达成相关协议,使碳关税的征收与各个国家的发达程度相协调,避免发达国家借保护环境的名义施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

3、促进国内碳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

出口产品中的碳含量和单位碳排放密度是影响 CBAM 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使用低碳生产技术降低出口产品自身的含碳率、促进国内碳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是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办法。具体来说,我国可以通过利用低碳生产技术转变企业。生产结构,加强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回收排放的温室气体。为了积极应对碳关税给中国出口贸易带来的挑战,中国可以优化出口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加快转型升级和技术革新,生产低含碳、低能耗和高附加值的产品,以此降低国内碳密集型产业的碳排放量;加大研发投入,培养高质量技术型人才,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以此规避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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