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竟然偷偷删除不会答的审核问题

2021-03-16 823 gjys004

深圳交易所对瞒报、漏报审核问题,没有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IPO企业及保荐代理人发监管函

交易所怒斥某IPO企业: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2和问题 9 中,分别要求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 2 时,你公司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 9 时,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我所后续问询后,你公司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作为招商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 2017年、2018 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 2,260 万元、1,250 万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 2,760 万元、1,295 万元,并补充披露了 2018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635 万元,以及发行人 2019 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556.17 万元。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和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2和问题 9 中,分别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 2时,发行人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 9 时,发行人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且保荐人未按要求对问题 9 发表核查意见。直至我所后续问询后,发行人及保荐人才补充披露并发表核查意见。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闫坤、张阳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按相关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全面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并发表核查意见。闫坤、张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闫坤、张阳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9日

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2017 年、2018 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 2,260 万元、1,250 万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 2,760 万元、1,295 万元,并补充披露了 2018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资金 635 万元,以及发行人 2019 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556.172万元。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2和问题 9 中,分别要求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 2 时,你公司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 9 时,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我所后续问询后,你公司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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