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明确减排抵消机制

2020-11-03 944 r

碳排放交易终于有了实质动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日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生态环境部在编制说明中表示,为适应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办法》体现“企业自证”原则,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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