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2020-02-24 1061 mzl ;来源网络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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