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19-11-21
3919
来源: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经贸局,各县(区)经信(贸)局,甘眉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眉山市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15日
眉山市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十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3135”产业培育,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市工业绿色发展,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经济效益良好、具备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进行评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体系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眉山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体系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建立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节能方面需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
(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环保事故。
(八)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只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的相关产品。
(九)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和产品不再参与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自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3、4)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 符合要求的,即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自评价报告,报辖区经信部门。自评价报告编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区县、园区经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自评价报告(一式四份,随附电子文档)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自查和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按程序确定眉山市绿色工厂 、眉山市绿色供应链、眉山市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授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称号,并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7号)要求兑现奖励。
第八条 综合得分达标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企业须对近三年来企业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自评价报告》报当地经信局初审。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称号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环保事故。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的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
1-1.县(区)、园区推荐汇总表
1-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1-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
1-4.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