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的“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

2019-05-30 799 Cindy;来源:网络

(原标题:资讯百科 -- 增值税中的“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

一、“加计抵减”填列方法

本次修订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举例说明:

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2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3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2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1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1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三)若当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1万元,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元,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则“本期调减额”为0.1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1万元,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1万元。

注意事项: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只有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方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中“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

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一个全新概念,不少纳税人容易将它与增值税农产品“加计扣除”混为一谈,其实它们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区别一:【适用范围】

加计抵减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加计扣除适用于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

区别二:【加计对象】

加计抵减适用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扣除适用于当期领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区别三【加计比例】

加计抵减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加计扣除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区别四:【抵减/扣除方式】

加计抵减纳税人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扣除纳税人加计计算进项税额。

区别五【申报表填列】

加计抵减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至8行,反应其加计抵减情况;加计扣除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区别六【适用政策需提供资料】

加计抵减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区别七【政策执行到期时间】

加计抵减政策为2021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政策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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