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正式发文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

2019-05-30 1003 Cindy;来源:网络

(原标题:2018038期:三部门正式发文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 )


在2018年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以下简称“会议”),李克强总理做出部署,要求保持宏观政策稳定,财政金融政策要协同发力,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其中,会议提出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人民币650亿元。

继2018年7月23日的会议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科学技术部于2018年9月20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99号文(以下简称“99号文”)以阐明有关事项。

99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除99号文中的规定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即《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即《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即《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执行。

我们的观察

根据99号文,除从事以下特殊行业的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优惠政策。根据早前发布的119号文,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烟草制造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娱乐业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119号文中的上述内容为现行有效,并适用于99号文中75%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研读99号文以现行119号文、64号文及97号公告的内容并评估其是否可适用于相关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内容提要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18]226号文(以下简称“226号文”),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自226号文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法发[1996]30号文(即《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法释[2002]30号文(即《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内容提要

2018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总发[2018]149号文(以下简称“149号文”),以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

149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如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若其所提交的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若纳税人未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 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此外,149号文中亦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

149号文将自2018年10月1日生效。

本期内容亦包括以下税务相关法规:

  • 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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