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辅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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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m 来源:网络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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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实务辅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一、 问题提出
临近年底,马上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开始了。近日,税务人员小徐收到一个企业财务的咨询: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若可以,由于存在税会差异,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该如何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 政策梳理
接到咨询,小编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明确了两点内容:
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由此可见,两项不同的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可以同时享受的。但是若为同一类优惠事项,则不可以同时享受。例如某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又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此时该企业只能选其一税率申报纳税,而不能叠加享受。
二是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同时,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虽然税法上允许固定资产加计扣除全额税前扣除,但是会计处理上并没有此项规定,一般还是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因此在这里就不可避免地人为产生了税会差异。此时,若该固定资产折旧是用于研发活动,属于研发设备的折旧费用,那么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化。我们通过第三部分做一个重点介绍。
三、 加速折旧下,研发费归集新旧政策比对
首先看一下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换言之,也就是税务和会计处理部分采取孰小原则。此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由此可见,今后在归集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时候,财务人员无需运用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原则,只要看税前扣除折旧金额即可。此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了能够更加明确,我们通过案例做详细说明: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该设备税法上采取了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政策,具体如下:
折旧年限 | 每年计提折旧金额 | |
会计 | 8年 | 150万 |
税法 | 10年 (采取加速折旧,6年) | 200万 |
根据刚才上文的分析,由于该设备是2015年12月购入,因此从2016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在2016年汇算清缴中,按照孰小原则,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金额应该为150万。而在2017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中,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金额应该直接定为200万。到这里,本文开头纳税人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当然由于存在税会差异,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时千万要注意纳税调整问题。
四、 归纳总结
近年来,在“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为了提升纳税服务意识,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税收政策变动比较频繁,因此作为征纳双方人员,都必须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方能做好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