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形象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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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孙
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提起的南宁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青秀区检察院王运华检察长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诉讼。
2017年底,青秀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时发现,该案存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经过依法调查,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后,于2018年7月向青秀区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李某作为南宁市青秀区某石磨豆浆油条店经营者,自2017年8月起,其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口味及外观美感,向油条原料中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经检验,其生产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该类食品铝残留量值。截至2017年11月29日,李某销售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的油条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元。
青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油条生产中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后向市场销售,消费者流动性强、消费人数较多,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青秀区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人民币90000元,并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侵害公共利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青秀区检察院王运华检察长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陈述意见:“虽然在刑事案件中已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和量刑建议,但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仍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我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更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破坏者的警示,请求得当,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群众健康,关乎人民幸福,关涉国计民生。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广西三级检察院部分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近50人旁听了庭审,一位人大代表这样说到:“此次庭审,教育意义重大,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形象,是检察机关融入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的典范和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