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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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报 编辑:Max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案件由该院副院长黎炽森担任合议庭审判长,龚麒天、刘小鹏两位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钟利民与上诉人碧欧公司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钟利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引起广泛关注,源于该院在审理本案时,探讨了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标准、探讨了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以及在审判中思考可关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据了解,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着重考虑了独创性标准中质和量方面的要求。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质的要求是指作品中所反映出的个性,而量的要求是指作品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虽然不能采用艺术上的标准来判断其独创性,但仍要求美术作品能以其自然的外观带给普通公众美学上的感受,即要求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同时,作品必须有一定的长度,才能表达出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者传递一定的信息,单纯的个别字词或字词的简单组合,往往难以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者传递一定的信息。
与此同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还探讨了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著作权与商标权在权利主体、权利产生、权利的客体方面存在区别,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权利自作品创造完成自动产生,权利无需经过国家实质性审查以及权利保护范围不受产品类别限制等特点,因此,应合理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