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财务答疑十個熱點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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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来源:北方网
(原标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博納財務答疑十個熱點)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本文博納財務小編對部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熱點問題進行歸納總結,以助您更好把握優惠政策。

一、是否只有高新技術企業纔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無論高新技術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准確歸集研發費用,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二、哪些行業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6個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為准,並隨之更新。
三、企業是否可以在享受別的稅收優惠的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比如小微企業在享受了減半征納應納稅所得並按20%稅率征收或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同時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和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兩種優惠政策。
四、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能否加計扣除?
答: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五、虧損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答: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發生的研發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
六、未扣減的直接材料能否加計扣除?
答: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因此,該材料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七、委托外單位開發的研發費用,受托方能否加計扣除?
答: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八、企業與其他單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企業和其他單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可以按照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九、企業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的不同研發項目能否匯總核算?
答: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不同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准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十、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其他相關費用能否加計扣除?
答:其他相關費用是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其他相關費用,不得加計扣除(BN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