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0-16 569 编辑:Sam 来源: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原标题: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条 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四条 鉴定内容。

  (一)该项目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称“研发活动”。

  (二)从研究开发角度判断该项目费用投入是否合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鉴定程序。

  (一)鉴定办理。由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出具《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附件1),并附《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附件2)(纸质版加盖公章),提交市科技局进行鉴定。

  (二)鉴定机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时限。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

  (四)反馈意见。鉴定完成后,市科技局将《关于反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附件4)函告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同时,由市科技局给企业出具《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附件5)(纸质版加盖公章)。

  第六条 鉴定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企业在接到市科技局通知鉴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上报鉴定材料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

  (2)企业关于该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

  (3)“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及“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该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承诺书。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收到市科技局出具的《关于反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和《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并按规定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和统计局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负责政策宣传、培训、统计,定期互通企业研发项目信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信息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7日起试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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